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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
    第一章 总 则
   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,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,充分发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工程中心”)在促进技术创新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的作用,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  第二条 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
    (一)根据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,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、共性技术问题,开展系统化、工程化研究开发,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。
    (二)实行开放服务,面向行业开展工程技术研究、设计、试验和技术咨询服务。开展产品、技术检测和认证,制定产品、技术标准,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,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。
    (三)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,全方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,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,消化、吸收与创新,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、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。
    第三条 工程中心支持领域
    国家和我省大力发展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;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科技创新规划、产业振兴计划、产业发展计划等各类规划、计划明确支持的行业领域;我省有优势特色、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,已形成一定企业群体的行业领域。不支持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领域。
    第二章 申报条件
   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以科研院所、高校、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。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申报主体,也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的责任主体,原则上为一个法人单位。
    第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    (一)依托单位在所申报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,是省内该行业中公认的学术技术权威,在国内有一定影响;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,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。具备承担产品检测、标准制订、成果推广、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资质或能力。
    (二)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;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;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。
    (三)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,有必要的检测、分析、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。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。
    (四)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,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。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。
    (五)拥有改革意识强、敢于创新、高效能干、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,有高效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。
    (六)密切联系一批企业,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,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。
    (七)原则上应是市(州)级工程中心。
    第六条 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中心,应满足以下条件:
    (一)在国家或省内有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技术优势,是国家或省内有关行业的龙头企业。拥有相关行业领域内5项以上专利(包括发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动植物新品种、新兽药等自主知识产权,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3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)。
    (二)建有独立研发中心,研发场地不少于500M2,年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,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。
    第七条 依托高校、科研机构组建的工程中心,应满足以下条件:
    (一)应具备相关领域省内领先的研究开发能力和实验条件,具有较好的为所在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能力。
    (二)所在行业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动植物新品种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、国家新药等自主知识产权。形成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,且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。
    (三)有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,具备工业试验线或中试基地,中试场地面积不少于500M2,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。
    第三章 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
    第八条 认定程序
    (一)发布申报通知。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。科技厅高新处会同农村处、社发处,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,指导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工作。
    (二)组织申报。符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条件的单位,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。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,由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厅提交推荐函。
    (三)初步审查。科技厅高新处会同农村处、社发处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。通过形式审查、有建设基础、人才和技术支撑条件的,进入初审名单。
    (四)现场考察。科技厅高新处会同农村处、社发处聘请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考察组,对初审通过的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。考察主要内容包括:研发能力和实验条件,实验室、中试生产线、工程化装置和设备,听取组建单位的组建筹备工作汇报。根据现场考察结果,对拟申报的工程中心提出建议意见。
    (五)可行性论证。实地考察后,对于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工程中心,组织可行性论证。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评审方式。主要对工程中心组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、工程中心研发实力、研发条件、人才团队、工作基础、组建单位在行业中的领军作用,对行业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、工程中心定位、边界是否清楚、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可行性、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的合理性等提出评价意见。
    (六)批复组建。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,提出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,报厅办公会审定后,在科技厅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,由科技厅行文批复组建。
    第九条 申报材料
    (一)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;
    (二)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;
    (三)其他相关附件: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;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;研发试验设备资产照片和清单;知识产权证明材料;科研项目承担情况;产学研合作情况;科技成果转化情况;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和市(州)级以上政府奖励情况;年度研发投入财务专项审计报告;行业资质或许可证明文件;其他涉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的证明材料。
    第四章   评估、终止和变更
    第十条  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,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。总结内容为研究开发、人才培养、工程化开发、自主知识产权积累、成果转化、中心自身建设、自我发展、为行业服务成效等。两年未报送工程中心总结,予以摘牌。
    第十一条  工程中心每两年评估一次,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。评估内容包括研究开发、人才培养、工程化开发、自主知识产权积累、成果转化、中心自身建设、自我发展、为行业服务成效、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等情况。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、缓评、评估不通过。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,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。
    第十二条  终止和变更
    (一)工程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、建设经费无法保障、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、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,导致工程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,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,依托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申请,归口管理部门报科技厅核准。
    (二)工程中心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、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、工程中心建设消极停滞、依托单位破产、倒闭等,科技厅将予以强制中止。
    (三)对申请终止、强制中止的,科技厅将向社会公布,取消其工程中心称号。
    (四)工程中心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,应报科技厅审核同意。
    (五)工程中心可以设立分支机构,如区域分中心或行业细分中心,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科技厅备案。
    第五章  附则
    第十三条  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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